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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強農藥監(jiān)管保障農產品安全

      新修訂《農藥管理條例》呈現(xiàn)三大亮點

      2017-04-11 09:19:00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條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農業(yè)部農藥檢定所所長周普國說,作為我國農業(yè)領域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規(guī),條例的出臺將進一步加強農藥管理,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推動建設資源節(jié)約、環(huán)境友好的現(xiàn)代農業(yè),提供堅實有力的法律依據。

      對農藥行業(yè)準入的要求更加嚴格

      條例嚴把農藥登記、生產、經營許可的重要關口。它取消了門檻相對較低的臨時登記,明確在我國生產和向我國出口的農藥需申請登記;完善了農藥生產許可制度,對原材料采購、產品質量控制、委托加工分裝等生產行為提出了明確要求,并明確農藥生產企業(yè)對所生產農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負責。

      條例還規(guī)定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和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制度,要求農藥經營者應當從合法的渠道采購農藥,建立購銷臺賬,不得加工、分裝農藥。一旦發(fā)現(xiàn)有嚴重危害或較大風險的農藥,農藥生產企業(yè)和經營者要及時召回。

      對農藥指導服務的要求進一步提高

      條例明確規(guī)定農藥使用者應當合理用藥,按照農藥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等施用農藥,還要按標簽標注的安全間隔期收獲農產品。禁止在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等生產上使用劇毒、高毒農藥。農產品生產企業(yè)、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和專業(yè)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等應當建立農藥使用記錄。農業(yè)部門及相關科研教學單位要為農藥使用者提供技術培訓和技術服務。農藥使用者應當保護環(huán)境和有益生物、珍稀物種。國家通過推廣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先進施藥器械等措施,逐步減少化學農藥用量。

      對違法生產經營的處罰力度繼續(xù)加大

      為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條例進一步嚴格了法律責任:明確農業(yè)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不依法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乃至追究刑事責任;對無證生產經營、生產經營假劣農藥等違法行為,將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以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設備、原材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蔬菜、瓜果等食用農產品的,規(guī)定了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吊銷農藥登記證的,5年內不再受理其農藥登記申請;無證生產經營以及被吊銷許可證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農藥生產、經營活動等。(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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