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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新冠”疫情導致農資供貨糾紛法律分析

      2020-02-21 10:32:08   

      2月18日李克強總理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說,“當前正處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也是春耕備耕的關鍵時節(jié),農時不等人。”總理表示,雖然全國大規(guī)模春耕在3月,但南方地區(qū)2月底就開始了,春播糧食面積占全年的一半以上,一旦錯失時機就補不回來,將會影響全年經濟基礎和社會穩(wěn)定。

      對于農業(yè)生產資料(以下簡稱農資)供求市場來說,疫情的出現(xiàn)影響到新的農資合同的簽訂、原合同的履行、因履行不能導致的舉證責任、責任承擔等諸多法律問題,其中,所簽訂的合同不能履行是否應當減免相關責任及違約金問題是供求雙方關注的焦點。雖然2月10日全國人大法工委發(fā)言人公開解答,“當前我國發(fā)生了新冠肺炎疫情這一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但這并不意味著任何不履行合同的行為都可以借“不可抗力”得到法律上的豁免。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不可抗力的認定存在的爭議。一個主要的爭議焦點在于:如何認定上述解答中的“不能履行”,具體到農資供貨糾紛中,即合同履行受疫情影響到何種程度,才可以達到減免相關責任的程度呢?

      “新冠”疫情對農資供貨的影響,應當具體到農資買賣合同個案中來認定。這次疫情與2003年的“非典”所造成的影響具有相似性,筆者力求從司法文書裁判網(wǎng)中尋求因“非典”原因導致農資買賣合同履行不能糾紛判例作為分析素材,可能由于歷史久遠未上網(wǎng)或者案例極少等原因,并未找到相關案例,考慮到農資市場本身的復雜性和多變性,不同類型的農資買賣合同適用不可抗力的情形應當有所區(qū)別,而非一概而論。在此基礎上,我們可以參考“非典”疫情期間房屋租賃糾紛案例的審判思路,以便更好地理解立法本意,提出合理解決方案。

      一、農資買賣合同的類型

      農資買賣合同,根據(jù)標的物用途的使用終端不同,可以分為批發(fā)型農資合同(廠家與經銷商之間的簽訂的合同)和零售型買賣合同(經銷商與農戶之間簽訂的合同)兩種類型。在當前“新冠”疫情下,這兩種農資買賣合同的履行受到的影響有所不同。

      (1)批發(fā)型買賣合同

      批發(fā)型買賣合同,是指農資生產企業(yè)與農資經銷企業(yè)、代理商之間簽訂的提供農資生產資料為目的協(xié)議。生產企業(yè)主要通過批發(fā)型買賣合同,提高銷售效率,獲得利益。與其零售型買賣合同相比,簽訂合同主體多為銷售型企業(yè)或者較大的經銷商,這類供農資生產資料供貨量大、買賣價格比零售價格單低,生產企業(yè)主要追求的是銷量,受生產企業(yè)布局和地域經濟波動影響較大。主要通過大宗運輸履行合同內容,履行受交通因素影響較大,商業(yè)活動地點以廠房倉庫為主。

      (2)零售型農資買賣合同

      零售型農資買賣合同,是指各類農資經銷商與農戶或者農業(yè)生產終端使用者之間簽訂的提供農資生產資料為目的的協(xié)議。零售型農資買賣合同以小額交易為主,農資經銷商(個體戶)通過轉售終端使用者從批發(fā)商賺取差價來營利。這類買賣合同呈現(xiàn)協(xié)議一方當事人人數(shù)較多、人流量較大的特點,往往需要面對面交易,具有地方區(qū)域明顯的特點。一般經營場臨街面場所較小,除非因疫情防控政策(如隔離、封城、封閉小區(qū)、封閉村莊等)導致無法經營,否則,受疫情影響較小。

      二、能否以“新冠”疫情為由要求減免合同履行不能的責任問題分析

      在不同類型農資買賣合同的履行中,筆者通過研究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及相關同類案例等資料,對該問題進行分析。 

      (1)對批發(fā)型農資買賣合同來說,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用于營利,影響這一目的實現(xiàn)即影響了合同的履行。根據(jù)受疫情影響的不同,可以區(qū)分為三種情況。

      一是農資生產企業(yè)因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如強制停業(yè)、隔離等)而直接導致農資不能生產的。從相關案例來看,此種情況下的供貨方應當提供政府的強制措施、命令等規(guī)范性文件作為證據(jù),以此證明政府行為直接導致農資無法生產導致合同履行不能。如果該合同被認定為因不可抗力直接或根本上不能履行,依據(jù)我國《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應當根據(jù)疫情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生產商在此期間提供農資材料不能的義務,而免除其責任。

      二是農資生產企為響應政府防控建議而主動停業(yè)、主動隔離,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這種情況需要具體分析,如果同一時期、同一地區(qū)的同類企業(yè)均可以正常經營,只是由于生產企業(yè)自身原因未履行合同,難以認定不可抗力。如果疫情確實對合同履行產生重大影響,可以適用公平原則,部分減輕供貨不能的義務,承擔一定的違約金作為對經銷商的補償。

      三是農資生產企業(yè)因用工不能、復工受阻等原因受疫情影響無法開展,但其他業(yè)務的上下游企業(yè)仍然正常經營,不足以導致合同直接或根本不能履行。這種情況不適用于“不可抗力”免責規(guī)定。生產企業(yè)此時拒絕提供農資材料仍然可能構成違約,但違約金可能酌情減免。

      (2)對于零售型農資合同來說,零售農資合同的主要通過田間耕作達到合同目的,如果疫情影響導致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則零售商可能以此為由減免責。

      在政府防控政策下,零售農資合同的履行可能給農戶帶來兩方面的影響。一方面,在湖北武漢等重點疫區(qū)的農戶,可能因為交通線路封閉、村村封路無法往返田間耕作。另一方面,零售商,可能因為經過疫區(qū)或接觸過疫區(qū)人員而被采取隔離措施,無法返回田間耕作。這兩種情況下的批發(fā)商如果要求零售商承擔違約責任,零售商應當提供封路田間耕作不能的證明,如隔離通知、停運通知等。在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情況下,合同雙方應當以約定優(yōu)先為原則先行協(xié)商,如果協(xié)商不成可以結合我國《合同法》中關于不可抗力的規(guī)定以及當?shù)卣叻謸p方責任。

      在“新冠”疫情下,各地出臺防控政策也不盡相同,差別很大,農資合同的買賣履行不能而導致的責任承擔也不盡相同。疫情嚴重的地區(qū),對于適用不可抗力的認定比較容易;疫情不是很嚴重的地區(qū),是否承擔履行不能的認定,要視具體情況結合當?shù)卣吆退痉ㄅ欣鬟M一步分析;未發(fā)生疫情的地區(qū),不宜認定為不可抗力,當然相關責任的減免更需要謹慎或者需要提供更充分的證據(jù)作為減免的理由,才可能被司法機關認定。

      三、不能減免責任的情況

      (1)疫情發(fā)生前遲延履行導致農資買賣合同不能履行的,不能免責。依據(jù)《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事由的,不能免除責任。因此,在“新冠”疫情發(fā)生之前就遲延交付農資或遲延交貨款的,不能以疫情產生不可抗力為由要求免除責任。

      (2)疫情發(fā)生后訂立的農資買賣合同的,不能免責。參考北京二中院課題組、廣東省高院協(xié)辦并在《法律適用》上發(fā)表的《正確處理“非典”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免責事由案件》一文,“非典”疫情作為一種不可抗力的客觀情況,必須發(fā)生在合同簽訂以后、履行以前。如果在“新冠”疫情發(fā)生后再簽訂農資買賣合同的,疫情不再符合“不能預見”這一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農資買賣合同的一方將難以因此減免違約金。

      (3)疫情未影響到合同正常履行的,不能免責。以“新冠”疫情作為理由主張減免違約金責任,應當承擔證明疫情導致合同直接或根本不能履行的舉證責任。其中,由于“新冠”并非無法預防和醫(yī)治,部分當事人以懼怕被傳染為由拒絕履行農資買賣合同的,難以認定為“不能履行合同”。

      除上述列舉情況以外,還存在許多雖然受疫情影響,但不足以導致農資合同直接或根本不能履行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不可抗力的認定和適用是非常慎重的,并非受到疫情影響就能夠要求減免合同違約金。“新冠”病毒出現(xiàn)后,北京首起涉疫情不可抗力抗辯租賃案,于2020年2月11日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雙方最終調解結案。在疫情的影響下,引發(fā)的租賃合同糾紛將不可避免,屆時對農資買賣合同糾紛的處理具有參考價值。在此建議農資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維護自身法律權利的前提下,積極協(xié)商解決糾紛,共同促成合同目的的實現(xiàn)。

      張子非,律師,農業(yè)農村部依法行政講師團講師,國務院雙打辦特約法律專家。

      翟振鋒,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主要參考:

      1.農業(yè)生產資料,簡稱農資,一般包括農機設備;半機械化農具、中小農具;農藥;化肥;農用塑料薄膜;農、林、牧、副、漁產品深度加工設備以及運輸、儲藏機械設備、電氣設備與各種配件等。https://baike.baidu.com

      2.2月10日全國人大法工委發(fā)言人公開解答,“企業(yè)因疫情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怎么辦?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fā)言人臧鐵偉說法律有相應規(guī)定”http://www.np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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